中政教育最新获悉,为适应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招收、培养和毕业生录用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安专业人才的需求,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江苏省关于推进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
意见适用于江苏警官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等公安院校江苏生源公安专业人才的招录培养工作。公安院校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和非我省委托培养院校的公安专业毕业生报考江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参加面向社会人员的录用考试(如江苏省公务员考试)。
仅招公安专业应届生 原则上不得兼报其他考试
招录对象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资格条件。资格审查结果应在公安院校进行公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江苏生源应届毕业生,选择报考我省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考试的,原则上不得兼报其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录考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试题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命制,专业科目试题由公安部负责组织命制。考务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毕业合格录用为人民警察 最低服务年限7年
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涉密性较强的特殊公安专业人才,按照中央主管部门要求,试行定向招录培养的办法。具体为:面向全国高中毕业生定向招录,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后,择优录取到公安院校进行培养,毕业后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考生毕业后录用到公安机关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含试用期)。